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本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由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宁商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富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宁开投科技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和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青海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中文名称: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简称“青海小贷协会”),英文名称 Qinghai microlendingcompan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QMA
第三条 本会性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小贷行业行为,逐步完善全省小额贷款机构体系;推广和宣传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改善信用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第五条 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从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支出。
第六条 本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9号水务大厦11楼,邮编:810001。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本会接受青海省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级制度,并颁发评级证书。建立小额贷款业诚信机制,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贷款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协助省金融办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培训等相关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七)对于小额贷款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报告并协助省金融办及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贷款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积极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协助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会员与省金融办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金融办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声誉。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行业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青海省小额贷款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七)引导会员单位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主要是省内各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行业性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方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小额信贷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认缴入会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推介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四)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小额信贷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单位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杜绝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八)向本会反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及情况。
第十七条 退会与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破产、停业、被兼并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拥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解散的清算终止等相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本业务领域内学有专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领导本会开拓性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满3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借调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金融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省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金融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金融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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